网红维权败诉:法院为何不认视频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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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短视频平台百万粉丝博主A的短视频一经发布就引发热议,点赞数高达157万。然而,同一短视频平台博主B称上述视频”模仿”了自己之前发布的短视频。B所在的MCN公司甲公司将A所在的MCN公司乙公司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甲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视频与权利视频在作品的主题立意、故事情节等方面均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被告乙公司辩称,两作品的剪辑技巧、故事环节设置、配乐选择等方面均不同,且双方短视频内容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人物对话台词均属于公有领域表达方式,或已进入公有领域使用,属于”叙事套路”,不构成对权利视频的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在于权利人主张的作品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在短视频创作中,区分”思想”与”表达”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该案中,通过对权利视频和被诉侵权视频进行抽象概括,两者的主题思想均为”男生在爱情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转变为爱情后期的仇恨嫌弃,直至感情破裂无可挽回”,这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较对象。而对于短视频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包括故事的推进、镜头的剪辑技巧、配乐的选择搭配、场景的设计安排等。该案中,两个作品的多处具体情节虽有相似之处,但相关情节均取自在先创作或者公有领域素材,不能作为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进行保护;另外,情节在内容、镜头转换及其在视频中分属的位置与作用均不相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元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内在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剧情类短视频通常虽然长度较短、情节相对简单、流量化属性强,但其创作思想与表达边界的划分较为复杂。短视频创作中的思想通常泛指抽象的概念、主题、创意、手法、逻辑等,比如”重生复仇”的剧情框架、”甜蜜爱情”的情感模式、”悬疑反转”的叙事套路。短视频创作中的表达通常指思想的具体呈现方式,包括角色设定、台词、场景设计、镜头语言、音乐、剪辑节奏等。比如主角重生后如何一步步复仇的具体情节、甜宠剧中男女主角的互动细节。
纯粹的短视频创作中的叙事套路,比如本案中的”男生在爱情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转变为爱情后期的仇恨嫌弃,直至感情破裂无可挽回”停留在思想层面,不能作为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依据。只有当”叙事套路+具体情节”相结合,即叙事情节的具体细节、前后承接、逻辑编排呈现出个性化的故事发展脉络、有独创性的谋篇布局展示时,这样的表达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怎样避免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出现侵权呢?一是要明了公有领域与原创表达的区别,如单纯使用通用模板(如”霸道总裁追妻”)侵权风险较小,但需避免复制具体台词、人设细节(如人物的特定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二是要在改编过程中作出实质性创新,若模仿他人创意,建议通过角色重塑、情节重构、视觉风格不同形成新的表达;三是借助技术,实现创作过程的独创性,比如利用特殊的运镜方式、原创配乐、特效设计可强化表达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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